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贝博app体育下载安装    发布时间:2025-04-17 09:11:17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省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深入推动服务型执法模式,升级出台3.0版免罚轻罚规定,指导全省系统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打造公平透明、宽松包容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件示范引领作用,现公布一批 “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案例,主要涉及经营过期食品、食品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方面。

  2025年2月1日,根据工作安排,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半成品净菜经营部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熏煮香肠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23日,保质期90天,现场检查时已过期。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香肠共4根,售价6元/条,货值金额共计24元,未售出。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经营业态不属于餐饮环节,采购上述香肠时履行了进货查验手续,能够说明进货来源,且在案发后积极努力配合调查进行整改,消除了食品安全风险,符合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1月发布的《市场监管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第5项规定。2025年2月20日,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管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回头看”,未发现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

  2024年9月5日,根据投诉举报,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精品生鲜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现场有“乾贵长粒香米”正在销售,涉案产品包装有“乾贵 五常 长粒香”的字样。经“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五常大米协会的辨认鉴定,涉案“乾贵长粒香米”侵犯“五常大米”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共购进涉案“乾贵长粒香米”3包,已销售1包,库存2包。

  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前不知道该产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并已及时处置涉案库存商品,2025年1月8日,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将案件线索向涉案商品生产商、供应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移送。案后回访时,未再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024年9月19日,根据网络监测线索,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自建微信小程序上销售一款普通食品代用茶,并发布了内容为“清热解毒、清肝明目,润肠通便、保持肠道湿润,美容养颜、焕白肤色去油腻,补充元气、从内提升精力……”的广告。该广告为当事人自行编辑,总浏览量123次。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购进12盒涉案产品,销售5盒,销售额共计1180元。

  当事人发布普通食品使用医疗用语和含有引人误解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产品未发现质量上的问题,系初次违法,涉案商品较少,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广告影响力较小,对市场秩序扰乱程度较轻,2024年11月25日,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执法人员加强普法教育和合规指导,督促当事人在原广告页面进行有关情况声明,消除违法广告影响。

  2024年11月4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苏州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五香茶蛋料”产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数值与实际检出数值存在一定的差异,蛋白质标注 12.6g/100g,实际检出为 4.2g/100g,超出允许误差范围(≥ 80 %标示值);能量标注 550KJ/100g,实际检出1558KJ/100g,超出允许误差范围(≤ 120 %标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3.1的规定,属于虚假标注。货值金额为468元。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说明食品合法来源;当事人属于经营环节,经营涉案食品货值较低,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并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及时改正,主动召回涉案产品,销毁未售出涉案商品,符合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1月发布的《市场监管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6项规定。2025年3月4日,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管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案后,执法人员及时开展回访 ,切实做好跟踪指导,督促企业落实落细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

  2025年1月15日,根据举报线索,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生活超市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无蔗糖桃酥食品标签的配料表含“无铝泡打粉”未标通用名和成分、“无蔗糖”未标含量,上述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2的规定。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4日从上游供货商处以96元/箱(12盒/箱,500克/盒)的价格购进1箱无蔗糖桃酥,并以9.9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已销售10盒无蔗糖桃酥,货值金额共计118.8元。剩余产品已自行销毁。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行为处于食品经营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货值金额较小,能及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符合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1月发布的《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中第3项规定。2025年3月19日,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案后,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合规经营指导,涵盖了食品标签规范标注、进货查验制度等内容,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2025年1月9日,根据消费者举报,盐城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店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店内在售商品货架上有14袋双 汇台式烤香肠,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25日,保质期90天,已超过保质期17天。经查,当事人该批次烤香肠共购进60袋,每袋进价1.75元,售价2元,过期后销售2袋,货值金额共32元。当事人现场已销毁所有过期烤香肠。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 500 元,不属于餐饮环节,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源性疾病,并立即自行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1月发布的《市场监管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规定。2025年2月27日,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管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督促其规范临期食品管理,切实履行食品经营主体责任。

  2024年5月9日,根据举报线索,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商品条码使用情况做检查。经查,当事人委托某美工公司对“宠物训导尿垫”进行外包装图案设计,该美工公司在制作效果图时,使用了测试条码作为商品条码。当事人印刷外包装开始生产涉案商品时,未能将涉案商品包装设计图上的测试条码更改为有效条码,造成涉案商品印有的商品条码与实际注册核准条码不一致。案发后,当事人对涉案商品重新张贴商品条码,完成整改。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条码与实际注册核准条码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无明显主观故意,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且使用的错误条码为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的测试条码,未影响产品质量,也未对其他经营单位造成实际影响,2024年8月5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该局对当事人提出行政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法规学习,完善内部工作制度,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024年3月7日,根据举报线索,镇江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自建网站的公司简介模块中宣传“公司已通过售后服务体系认证”等内容,相关宣传文字和图片未做突出显示。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取得某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售后服务体系认证证书后开始宣传上述内容,证书于2023年12月3日失效,失效后未再认证。在执法人员的教育指导下,当事人现场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删除。

  当事人在公司自建网站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24年6月3日,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回访,未发现相关违法行为。

  2024年8月16日,根据消费者举报,泰州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反映的“英雄萌卡通包”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26日从某商行处购进“英雄萌卡通包”20袋,该商品属于多款组合的预包装食品,但其配料表未分开一一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10的规定。该商品进价8元/袋,销售价10.9元/袋,至案发,该商品已全部销售。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食品本身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违法金额较小,且为首次违法,已及时改正,2024年11月20日,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生产厂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案后,该局对当事人进行回访,指导其合法合规经营,当事人表示其现在购进商品,均会对商品标签进行查看,确保所售商品标签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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